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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常熟市审计局
常熟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常熟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 2024-05-17 09: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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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常熟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 “中国常熟”政府门户网站 (www.changshu.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一、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常熟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分类、编排体系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为:

一、机构概况

1.机构主要职能

2.机构领导及分工

3.内设机构

4.直属单位

二、政策法规

1.法律

2.法规

3.规章

4.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

1.中、长期规划

2.阶段性规划、计划

3.年度工作计划

四、业务工作

1.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

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3.工作总结

五、行政权力

1.行政许可

2.行政处罚

3.行政复议

4.行政强制

5.行政征收

6.其他行政执法权

7.行政管理权力

六、其他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发布日期、发布机构等内容。

为方便市民查询及管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每一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按照一定规则编制一个索引号。此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类别号、年度号、流水号四个部分构成,每个部分之间用“-”隔开。

● 获取方式

本机关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具体网址为www.changshu.gov.cn;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 . 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2 .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3 . 通过常熟市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对外公开政府信息。

● 公开时限

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   公开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机关掌握的与其自身权益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

●   受理机构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常熟市审计局办公室,受理机构联系电话:52893839,传真号码:52871357。通信地址:常熟市金沙江路8号,邮政编码:215500 ,电子邮箱:sjj@mail.changshu.gov.cn

●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中国常熟”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见附件)。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时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中国常熟”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口头提出申请,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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