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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73076/2007-00016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综合政务 意见
常熟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04-22
关于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中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
常政开办 〔200 4 〕 3号

关于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中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 2007-04-22 00: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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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常政开办 〔200 4 3

关于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中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南开发区、招商城,尚湖旅游度假区,市各有关部门:

   为了充分发挥保密工作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全面、规范开展,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部门的相关要求,先就我市政务信息公开中依法做好保密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政务信息公开中的保密管理总的要求是“谁公布谁负责”。政务信息公开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对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负责,保密工作人员为岗位责任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明确保密管理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

二、政务信息公开应当建立保密审查制度

拟公开的信息应当由本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人员审查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发布公开。信息发布单位和发布人员都要严格按审批后的内容公开,不得擅自更改。要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制度,对梳理出来的拟公开信息,逐条进行登记、审批。以后各部门和单位在信息产生的同时,要对该信息是否予以公开,一并履行审批手续,确保信息公开及时、规范、安全。

三、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信息公开部门和单位的保密工作人员,对拟公开的每一条信息,都要对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一些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信息,要首先交由业务科室的负责同志进行审查。信息审查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准确把握,严格把关。信息公开量较大的单位,要组织得力人员,集中审查,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四、政务信息公开中应当做到依法界定,规范操作

各部门、各单位在进行信息梳理的同时,要按照本单位的定密范围,依法做好定密工作,准确确定本部门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事项)应当首先准确界定其是否涉及到密级。在公开中,各单位应注意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 . 凡标明国家密级又未到保密期限或未解密的信息,一律免与公开。对已到保密期限或已解密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2 . 未标明密级,但属于秘密范围的,应作为国家秘密免于公开;如根据形势发展可以解密的,应由产生文件机关主管领导同意解密后予以公开。

3 . 凡存有争议不明确其密级范围的信息,应由相应的权力机关或保密部门协助认定;对有些事项中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一时难以把握和界定的部分信息可先采取技术处理后,再逐步向公众公开。

4 . 各部门、各单位认为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要事先向市保密局申报,由市保密局审核或经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会商后方可免于公开。

五、政务信息公开中保密工作组织和人员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市保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全市政务信息公开中保密管理工作的服务和指导。督促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指导做好依法定密工作和各类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检查公开的政务信息,发现泄密情况及时督促相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提出或做出处理建议、意见。各镇、各部门的保密工作组织和保密工作人员,要切实担负起岗位责任人的职能,自觉熟悉业务,掌握标准,严格把握,强化保密管理,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作,全面推进。

  

                       常 熟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4月22日

常熟市拟公开政务信息保密审查登记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拟公开政务

信息目录

制文机关及文号

何时何机关确定解密

保密人员审查意见

单位负责人意见

备注

常熟市免于公开政务信息审查登记表

    单位(盖章)                                                                  

序号

免于公开

政务信息目录

制文机关及文号

不能公开原因

单位保密人员意见

单位负责人意见

市保密局

意见

联席会议

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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