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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常熟市公安局
2016-09-21
2016年常熟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6年常熟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时间: 2016-09-21 00: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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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常熟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为促进和规范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安工作透明度,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结合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局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全面推进警务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落实和深化警务公开工作,建立和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条  市局政务公开工作严格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事项,及时回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市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公安局应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公安局机关机构职能

1、公安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

2、公安局领导成员。

(二)执法依据及办事程序规定

1、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省厅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标准;

2、市局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公安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3、公安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及其承办部门、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申报范本、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办理时限及办理结果;

4、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5、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6、公安民警招考录用、辞退条件、程序,表彰奖励条令、办法。

(三)公安局重要工作部署

1、公安局出台的有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2、公安局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情况;

3、公安局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对不属本细则第四条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正常渠道或合法程序向市局提出申请,市局有关单位认为可以公开的,应报请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六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中国常熟”网站,也可在本局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常熟市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和档案局)对外公开政府信息。

以上形式可并行采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七条  市局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主动、及时地公布本单位所辖范围内需要对外公开的事项:

(一)市局有关单位应对拟公开事项的涉法涉密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提交市局指挥中心、法制大队等部门审核;

(二)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政务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拟公开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时限

第八条  市局各单位应及时公开政务公开信息:

(一)市公安局公告自印发之日起予以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批复、通知、通报等,应当在文件印发当日予以公开;

(二)公安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应按照相关时限予以公开;

(三)其他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已公开的信息或事项如需要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局有关单位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十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合法有效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答复时间可以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章   职责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市局各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承担政务公开具体工作。

市局出入境、人管、交警大队等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单位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在政务公开网站上设置专门栏目,受理、回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二条  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公开事项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对局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日常评估,督促有关业务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流转、移交公安政府信息,牵头协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市局各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本警种的政务公开制度(含保密审核),编制本部门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受理、回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书面或互联网向本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加强对本警种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指导,研究、解决基层单位在实施政务公开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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