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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常熟市董浜镇
董浜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董浜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 2024-05-17 00:00 来源: 常熟市董浜镇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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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我们对《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进行了修订,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指引。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类、编排体系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为: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1、机关简介

1.1机构职能

1.2领导分工

1.3机构设置

1.4办公时间及地址

2、区镇文件

3、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公开日期、发布部门、信息分类等内容。

为方便市民查询及管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每一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按照一定规则编制一个索引号。此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类别号、年度号、流水号四个部分构成。

获取方式

本机关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具体网址为www.changshu.gov.cn,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召开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公开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政府信息公开;

3.通过常熟市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对外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时限

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 受理机构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董浜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受理机构联系电话:52685001,传真号码:52681406。通信地址: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215534,电子邮箱:jscsdb5001@163.com。(本邮箱不直接受理公开申请,如有公开申请,请到依申请公开页面办理)。

● 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中国常熟”政府门户网站(www.changshu.gov.cn)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时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中国常熟”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即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口头提出申请,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申请处理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并在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依法提供其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有关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将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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